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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餐饮消费卡不能使用,解除餐饮服务合同

上海金晨碧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六和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投资管理公司向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IC消费卡内购买了消费金额1万元和2万元,餐饮公司相应赠送投资管理公司卡内消费金额2,000元。律师

投资管理公司持卡至餐饮公司处消费后,餐饮公司与投资管理公司结算确认卡内余额为22,395元。投资管理公司持卡至餐饮公司处消费时,餐饮公司称暂不能使用该卡,消费金额改为现金结账,待问题解决后如无问题退回所消费金额,据此向投资管理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嗣后,投资管理公司多次要求餐饮公司返回卡内余额,餐饮公司均不予理睬。双方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协调下调解未果,餐饮公司称因与前一任投资人消费预付卡交接过程中金额存在异议,故无法全额支付卡内全部余额,只愿意支付1万元,剩余差价希望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当日,餐饮公司向投资管理公司返回了该1万元,扣除购卡时所赠送的2,000元和税费,尚欠投资管理公司8,000元。投资管理公司再次向餐饮公司发出《付款请求书》,要求餐饮公司尽快返还欠款8,000元,餐饮公司未予答复。故投资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餐饮公司:餐饮公司返还欠款8,000元。律师

投资管理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上海云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餐饮公司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材料自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调取,证明餐饮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经工商机关核准变更从原名“上海云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名“上海六和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付款凭证及服务娱乐文化体育统一发票2张,证明投资管理公司从餐饮公司处购买了合计3万元的消费金额;

IC消费卡1张(卡号为0296)原件、结算凭条原件各1份,证明餐饮公司盖章确认涉案消费卡内余额为22,395元;

情况说明原件,证明投资管理公司至餐饮公司处消费时,餐饮公司称投资管理公司无法使用消费卡,改为现金结账,待卡问题结算后如无问题退回消费卡内金额;律师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原件,证明原、餐饮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下调解未成,餐饮公司称只愿意返还1万元,剩余差价要求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投资管理公司当场收取了1万元,餐饮公司尚欠8,000元;

双方约定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予恪守。投资管理公司向餐饮公司购买了金额为3万元的预付卡用以消费,餐饮公司明确告知无法向投资管理公司继续提供预付卡消费服务义务,故双方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已无法继续履行,餐饮公司应返还投资管理公司消费卡内余额。律师

餐饮公司在返还1万元后拒不返还剩余欠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对投资管理公司主张餐饮公司返还欠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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