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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违约金,只能要求晚付款利息

顾先生作为委托人,超市为行纪人,双方签订了多份协议。顾先生将取暖器等一些产品委托给超市进行销售,顾先生在合同中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能拿销售一定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扣率。之后,支付给了对方押金人民币拾万元,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之后双方多次对账,销售公司欠顾先生货款人民币叁拾多万元。之后因疫情续发销售,双方终止了行纪合同关系。但超市对欠叁拾多万元的金额不予认可,对押金拾万元也不同意归还,认为双方之间曾约定,押金到2025年年底归还(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最后期限)。

双方的合同中还约定了保底销售,沈律师认为如果一方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规定供应商无条件返利的,属于收取保底利润,转嫁了自己的经营风险,违背了共担风险的原则,这种约定属于无效。所以超市称应当退还这些保利利润。另外双方因疫情两三年,提前结束了合同,虽然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终止后的2025年12月31日退还顾先生交付的押金,但现在合同提前终止,故而押金的退还也相应提前,超时扣着押金不肯归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律师

查看顾先生的送货单,都有超市的盖章和确认,虽然双方在对账的时候,没有将对账单予以确认,但根据顾先生的送货单总数,他共计给超市运送了贰佰叁拾万的货物,按照双方约定,货物销售后两个月,应当支付给顾先生货款,故先生累计收到的货款有壹佰玖拾伍万,这样算来,超市还有叁拾伍万的货款没有支付给顾先生。顾先生讨要了几次,都没有得到回应,他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沈律师认为超市故意拖欠货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且拒绝退还押金,是顾先生有将近伍拾万元无法取回,没有办法正常经营,虽然双方并没有约定支付违约金,那么顾先生只能要求对方晚付款的利息损失了。虽然利息比较低,但聊胜于无。沈律师建议顾先生以后和他人约定付款期限后,还要记得约定晚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可以相对约定的比利息要高一些。这样对方就不会无故拖欠,考虑到有高额的违约金,会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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