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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卖会代销货品,未付款项提供连带担保

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商业经营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商品代销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在厦门特卖会代销商业经营公司货品;双方每15天对账结算一次,商贸公司应将销售额的85%支付给商业经营公司,剩余部分作为代销报酬;未按约定对账、结算并支付货款的,按日0.5%计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商品质量、交货验收、退换货等条款。律师

V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对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及《商品代销合同》项下的债务等提供连带责任。商贸公司共向商业经营公司支付货款44万元。V出具债务确认书,确认厦门特卖会发货、退货及货款结算等,其中未结货款1,197,672.30元。商贸公司又向商业经营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

商业经营公司诉称,商贸公司和V一直未结清货款,拖欠货款1,197,672.30元。V确认该笔债务,但商贸公司仍未付款,V也未尽连带责任。商贸公司一年多未正常经营。V、T、L、C系商贸公司股东,每人仅出资5万元,未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出资,T、L、C每人应补缴20万元以偿还公司债务。律师

请求判令:商贸公司支付商业经营公司货款1,097,672.30元;商贸公司偿付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日0.1%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利息;被告T、L、C每人在20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V承担连带责任。

商贸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共有股东四人即V、T、L、C,每人认缴出资25万元。上海百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商贸公司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第二期出资每人2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占登记注册资本总额100%。该出资情况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案。律师

商业经营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合法有效。V出具债务确认书,确认双方未结货款,商贸公司对此无异议,故商贸公司应按确认书和合同约定及时付款,逾期付款应按约支付违约金。V确认后,商贸公司向商业经营公司付款10万元,应作相应扣除。商贸公司辩称通过V转交商业经营公司部分货款已结清所有货款。但其提供的银行凭证上收款人均非商业经营公司,且商业经营公司否认从V处收到货款,故商贸公司转交的钱款与本案商业经营公司无关,应与V另行解决。

商业经营公司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货款1,097,672.3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商业经营公司要求计违约金并下调违约金利率按日0.1%计,可予准许。V承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故应对商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商贸公司追偿。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C等股东虽有逾期缴纳出资,但现已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未影响到公司资本充实性和偿债能力,故商业经营公司要求C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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