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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惦记违约金不考虑诉讼时效,举证差池引起案件败诉

法律咨询:在电话接待中,沈洁律师听到了这么一起案件--龚某是一工程的承包人,为某工厂的外墙面粉刷承揽了粉刷业务,在工程开工前收取了40%的工程款,墙面基底完成后,又以购买涂料为由收取了30%的工程款。全部工程完工后收到了20%的工程款,剩余10%的工程款双方口头约定过了当年黄梅雨季后支付,以便看看漏不漏。对账过程中,龚某和当时的工程联络人在一次签证中确认了工程量,承认还有7.64万工程款没有支付,并且注明由该公司的联络人汤某提交总部申请费用后支付。律师

龚某要求将最后付款期限写入签证和对账单,汤某表示很为难,自己公司是外企,所有费用均由外国母公司拨付,国内公司现在刚刚开业,总经理没有费用审批的权利,故而表示确定不了。但汤某口头表示按公司审批费用的进度,大约黄梅雨季结束后看到工程没问题就可获批。

过了该季节后,该公司又委托龚某对自己多家店面进行室内外装修,碍于朋友间的面子和继续为该公司服务,龚某的工程队没有向该企业催讨10%的墙面粉刷款。之后龚某和该公司合作门店装修就是好几年,直到该公司最近经营不良开始关闭门店,转入网络经营。

既然不合作了,龚某向该公司清算没有收到的工程款,其他工程款一一进行了结算,关于这笔墙面粉刷的款项,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当年负责此工程的人员已经离职,公司账面上已经领取了所有的工程款,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项目,工程总金额有所变动,故而和合同金额不符,现在无法确认这10%的尾款是否应该支付。包工头龚某拿出了当年的对账单,该公司仍不能确认。律师

龚某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案件金额不大,又有结算单在手,龚某认为自己必赢无益,让公司的财务人员李某代表公司起诉,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延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将双方口头约定的当年黄梅雨季后支付为违约金起算日,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工程余款。

之前双方的合同对增加的工程量何时付款并没有约定明确的日期,仅有口头协定,当时工程发包方的联络人离职后已经无从查清付款日。如果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付款日期,或者付款日期无法查明的,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之日,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开始计算。如果按当年黄梅雨季过后计算,由于龚某手下的财务没有估量到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且没有中断的事由,已经丧失了要求法院支持工程维权的胜诉权。即过了诉讼时效,权利已经丧失,为“过期不候”。律师

如果没有单方面认为是在当年黄梅雨季结束后支付,那么这份签证没有明确的付款日期,将从工程结束之日开始,债权人随时有权要求支付,最长的诉讼时效可达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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