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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能否降低,调整幅度是多少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公司和其他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五金件),合同价款30万元,约定每延迟一日交货罚货价5%的违约金,现在因上游供货问题,导致这批货物可能要延迟半个月才能交货,这样的情况下我公司要承担20多万元的违约金,请问我们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吗?律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可以由审判机关予以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按此规定,沈洁律师认为你公司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低。

合同一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果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降低违约金的,需要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能力、该行业的普遍违约金水平,根据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

违约金过高必须向审判机关明确提出,以抗辩或者反诉形式提出要求调整。律师

贵公司现在和购货方可以协商,要求适当降低违约金,如果协商不成的,贵公司可以先行交货,如果对方货款已付的,等待对方起诉要求你们承担违约责任,届时你们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中提出要求降低违约金,以抗辩或者反诉方式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额。如果贵公司还没有收到货款,对方以抵扣违约金的方式拒付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贵公司可以主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货款,待对方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贵公司可以通过抗辩要求调低违约金。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的合同一方不承认违约,纠结在是否违约的抗辩上,没有主动申请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即便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也不会主动予以调整,违约金调整是在当事人明确提出的情况下才予以审查。故而在抗辩不构成违约的时候,用退一步的方式抗辩违约金过高,认为即便构成违约,违约金过高,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否则真的被判决或者裁定违约,就失去了要求调低违约金数额的机会。律师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幅度是多少

由于合同法对违约金的数额是否“过分高于”和“适当减少”并未作出界定的标准,调整幅度应当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主同时兼具惩罚性,只有当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时候才可以予以调整,根据上文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然适用定金罚则的,不适用调高调低数额的说法。律师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对方公司没有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不大的,你们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可以予以调低,一般来说延迟履行的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五到千分之五这样的幅度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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