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拖延履行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违约

L工厂向某门窗厂定制了塑钢窗一批,约定2008年2月份交付并安装,L工厂是沈洁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合同到期后该门窗厂一直没有能来安装,L工厂催了几次,得到的回答是工人都放假回家了,要元宵节后才有工人上班,L工厂很着急,因为他们也希望在节假日内完成装修,节假日后可以正常开工。在交涉期间L工厂找到了一家可以春节赶工的其他厂家,完成了门窗的制作和安装。对此沈律师建议L工厂发函件催告原门窗厂履约,过了履约期间后又发了函件解除合同。到了5月份该工厂打来电话称门窗已经做好,要求安装,遭到拒绝后,门窗厂发来函件称对簿公堂要争论分明。律师

至发本文为止,该厂家并没有起诉。

这是一个典型的履约延迟的案件,在双务合同中,很多合同当事人会犯这样一个错误:事前不对合同解除的问题进行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外一方不及时的进行催告,或者虽然又催告但仅仅是口头没有留下任何证据。

因没有事先对约定解除的问题做出约定。所以,被告不享有单方约定解除权;本案的原告虽然有违约行为,但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本案的被告也不享有单方法定解除权。在不适用单方解除的情形下,被告的一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