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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开通房价上涨,没有收定金无法赔

安小姐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想购买一套小房子作为投资,经过一番看房、选房,终于看中了一套比市场价低一些的房屋。这套房屋位于外环线外一点点,附近地铁还没有开通。公交线路只有两部,目前看来出行还不是很方便。

但考虑到两年左右,这附近马上会有地铁十五号线开通,出行就会方便许多,而且地铁开通后,房价肯定会上涨。基于这样美好的愿望,安小姐支付了二十万元的定金在中介处。后来在中介的安排下,买卖上下家相互见了面,签订了房地产定金合同。但卖家表示自己年老体迈,没有办理银行卡,自己先去银行办理后,再来收取定金。

后来,卖家突患重感冒,一时间没空去办理银行卡,放在中介处的定金也一直没有收取。于是中介就通知买家安小姐,先把定金收回去,等老先生病好了,在收取定金和网签合同。谁知老人卖房的事情被女儿知道了,女儿认为附近的地铁马上就要开通了,到时候房价肯定会上涨,就建议父亲先不要卖房了。

获悉实情后,安小姐非常气愤,要求对方按照定金二十万的双倍返还自己的损失,但对方一直不肯。一开始对方还称会补偿安小姐五万元,后来别说五万元了,就是五分钱也没看到。此时,房价还并没有上涨,后来安小姐就一直在和对方纠缠。过了一年多也没有任何的结果,此时地铁已经开通了,周围的房价刷刷往上涨。律师

安小姐觉得自己受了莫大的损失,她急匆匆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并要求律师风险代理此案。沈律师认为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对方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解约定金,另一种是违约定金,或称解约定金。当事人为了保留单方解除合同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交付解约定金后可以放弃定金,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加倍返还定金,也可以解除合同。

通过定金的放弃和加倍返还保留解除合同的机会,违约定金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法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一般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的法律不予支持。

定金在作为债的担保方式,也可以作为在不履行的责任方式,特定定情况下还有预付款的功能。定金作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主要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必须实际支付,定金合同才能成立。就本案来说,安小姐支付了定金在中介公司,但出卖人因没有银行卡而没有领取。所以她的定金合同并没有成立,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也是无法实现的。

定金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定金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也有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应该作为价款或者收回定定金。不同于订金、押金、滞留金,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没有约定定金,主张定金权利的,法律不予支持。在中介出具给安小姐的收据上写的就是“订金”,如果这份“订金”对方就算收了,也不会产生双倍返还的效果。

定金是是从合同,无有效的的主合同,定金罚则就无从产生。如果不可归责双方的事事由,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在双方都有有违约的情况下,都不具有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如果合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一方违约,守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同时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呢?沈律师认为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所以在本案中,虽然对方没有收取定金,但安小姐可以选择违约金条款。

定金具有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具有强烈的惩罚性,只有不履行或其他根本违约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损失有多大程度,只要有违约事实发生,即可适用定金罚则。当然定金还可以和损害赔偿同时适用,但总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的总值,如果并用定金和损害赔偿,超过标的物价值,酌情减少定金数额。现在安小姐认为房价已经上涨了很多,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可得利益损失。

对此,沈律师是这么认为的,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享有,只是一种假定的利益,在对方违约时,地铁并没有建造完成,房价也没有上涨,能预见到的违约损失还不存在。安小姐可以通过购买其他房屋,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缔约时所造成的损失,没有采取取适当的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对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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