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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交货后付款,发现对方账户被查封

不安履行抗辩权源于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方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不安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章先生是一家机电公司的销售员,每天为了销售指标烦恼。但有一天他突然在网页上看到浙江省有一家贸易公司求购自己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于是他拿起电话和对方进行了联系。非常顺利,他一下子卖出了八十万元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贸易公司先支付五万元的定金,机电公司送货到户时候,再支付七十万元,半个月后支付尾款五万元。律师

机电公司和贸易公司之间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双方自愿订立合同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正当公司的货物正在筹备时,机电公司的财务突然在网上偶然间看到有一则外地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要求贸易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一百二十万元,于是就将这则消息通知了销售员章先生和公司的负责人。

因产品交付发生纠纷,机电公司不敢将价值八十万元的电线,送货到当地,在这之前,机电公司还曾通知对方指派的人员到上海来查验货物。后来经过机电公司委派在当地的经销商对贸易公司做了一番调查,发现贸易公司并没有自有的仓库,也没有产品的经营权。负责人当即认为贸易公司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提出了中止履行合同的约定,做到银货两清。

因双方之间签订有合同,机电公司就委派章先生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听了章先生的说法,沈律师认为按照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的义务,机电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贸易公司能够付清货款,机电公司就可以安心交货,或者贸易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可以先交货后付款。如果在合理的区间内对方未能恢复履行也无法提供履行担保,机电公司可以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将预付款五万元退的款项给予退还。

贸易公司没有自有仓库,又没有在当地进行经营电线电缆的经验,而且还有一百多万元的法院查封。为了防止先交货,造成收款不能接收货款的后果,机电司可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这样做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使得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双务合同中发生,在单务合同中不能适用。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承担附随义务:(1)通知义务。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对方因此而受到损害,同时也便于另一方在获此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先履行义务,只有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依照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暂时中止自己付的行为。这种暂停给付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不安,在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先履行义务必然要承担对待履行不能的风险。给附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不允许后给附义务人在对方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这种权利,只有危及先给付一方当事人的债权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况发生时没有履行义务,提供担保,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如果后履行义务人提供的担保,不安抗辩权与消失。设置不安抗辩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维护公平和公正等的原则。避免发生单方先付给,却收不到对方回复的后果,促使公平原则具体实现。一旦具有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即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对方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抗辩,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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