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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理财去炒股,失败构成不当得利

郭先生是一家理财咨询公司的总经理,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供销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老马。听老马说供销公司专门从事黑木耳、金针菇、鹿茸等东北产品的销售,生意很是不错,最近还远销美国、欧洲等地。公司为此也积聚了不少资金,正愁没地方用呢。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从事理财产品咨询的郭先生立即看到了商机。经过一番软施硬磨,老马同意和单位负责人提起此事,经过一番斡旋,成功将单位负责人说服,供销公司和郭先生强顶了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供销公司委托理财咨询公司对委托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约定了投资固定收益率和理财咨询公司的理财佣金。

很快公司的账户里就有了贰千万元的巨款,看到这笔钱,郭先生高兴极了,他先是用其中的一千万和银行商定了一款半年期的理财产品,产品风险为中风险,回报率有百分之六。之后他又用伍百万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这份保险合同不是承保企业意外险,损失险,也是固定回报率的。之后又追加了贰百万给保险公司,最后剩余了叁佰万。律师

看着剩下来的钱,一时间,郭先生也想不到投资到哪里去。突然他想到自己前一阵购买的一只股票张福非常好,可惜自己存款有限,只能购买二十多万元。如果此时用多余的叁佰万元投资,肯定会收益匪浅。前几个产品,他购买后都告知了客户供销公司,并获得了他们的认可。但最后的叁佰万他想用于炒股,如果客户知道了,肯定认为风险太大,会提出异议,说不定还要追回资金,故而他想到了隐瞒。他伪造一份国债交割单,让对方相信他正进行国债投资行为。

天有不测风云,炒股场上哪有常胜将军,基本上99%的人都会遇到各种大小不等的亏损。在没有经过客户授权的情况下,他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投资行为,而是私自挪用资金进行股票操作。后来炒股失败,资金难以回收,给供销公司造成了损失。供销公司认为双方之间资金往来是委托理财合同,但郭先生认为双方约定的是固定利率,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合同。

由于投资失败,走投无路的郭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沈洁律师的法律帮助,现在这份合同虽然约定了固定的回报率,但双方并没有通谋,不影响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真实目的。郭先生的想法是企业如果作出出借人,是不能要求利息和回报率的,这样他之前壹仟柒佰万购买的理财产品,能获得一定的回报率,这样在返还本金时,自己可以少承担一些责任,至少能少还伍拾万。而他炒股也差不多输了伍拾万,一来一往,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沈律师认为双方之间是属于委托理财合同还是借贷,要看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可以作为合同判断的依据。合同签订时,双方之间具有委托理财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合同是因为对方公司信任财务负责人,认为郭先生的公司可以从事投资理财业务,而委托他的目的就是进行投资理财,现在资金遭受了损失,对方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是可以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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