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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程向他人汇款,以不当得利要回

邹先生是一家工程公司的负责人,他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一家招标公司负责人喻先生。根据喻先生的说法,他能够承包工程,也够承接公司的工程。根据对方的说法,他向对方个人赠送人民币30万元。后来招标公司招到了一个大的工程,邹先生就提醒对方能否将该工程中的绿化项目委托给自己。但喻先生一直迟迟没有办成,邹先生的公司也没有承接到业务,后来他就要求对方返还赠送的人民币30万元。律师

以赞助的名义给了对方一笔钱,究竟是正常的民事赠与行为,还是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要求经营者客观上存在着不正当地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主观上存在着不当获取交易机会的动机及排斥竞争的目的。商业贿赂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的除外”。这里的附赠只限于经营者之间的附赠,不包括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或者购买商品”规定,认定为构成了一般商业贿赂行为,而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说法把此“回扣”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回扣。

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赠与合同,以承揽工程为目的想向招标单位送钱财,其行为是商业贿赂,破坏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附赠是“从合同”,作为一种交易条件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经常通过隐蔽的违法手段实施商业贿赂,虚假捐赠就是一种较为隐蔽的商业贿赂手段。虚假捐赠是指商业贿赂行为人假借捐助公益事业的名义,违背公益事业的捐赠原则和要求,以获取交易、服务机会或优惠条件为目的给予受赠人或特定受益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是无偿的,不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如果捐赠人以争取商业交易、服务机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受赠人将该财物用于非公益性活动,就属于接受商业贿赂。律师

现在,邹先生以现金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对方,并没有言明是赠送还是借款,他如果需要将钱款要回,只能以为不当得利的原因起诉要回。如果明确这是送对方的商业贿赂,那么起诉到法院后,会诶法院没收,谁都不能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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