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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错人,已还的钱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洪W、姚M称欲贷款,经银行朋友介绍认识魏Z及案外人陈D,魏Z自称系案外人典当行经理。洪W遂提出向案外人典当行借款120万元,魏Z同意出借120万元给洪W两人,但称不能以公司名义出借,只能以典当行员工即案外人陈D名义出借给洪W两人,洪W两人无奈只能同意。律师

两人与案外人陈D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案外人陈D出借120万元给洪W两人,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4.5%,提供住宅及办公用房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

陈D账户转账了120万元至洪W账户后(当时,洪W认为系魏Z出借),魏Z要求预先收取两个月利息共计10.8万元,故洪W自其账户转账8.4万元至魏Z账户,再自其账户取现2.4万元支付给魏Z。洪W两人各支付魏Z借款利息5.4万元。

后洪W向魏Z提出借款利息过高,魏Z遂同意将借款月利息降至按照4%计算,每月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魏Z借款利息4.8万元,期间共计支付魏Z93.6万元(其中转账为37.18万元)。律师

洪W将贷款合同交给洪W,两人认为借款利息过高,洪W多支付了借款利息,故联系魏Z处理借款及房产抵押事宜。通过其银行账户归还案外人陈D50万元。后两人无力支付借款利息,陈D提起诉讼,要求两人归还借款。陈D陈述并不认识魏Z,亦未授权魏Z收取借款利息,故法院判令归还陈D借款本金70万元及按照月利率1.78%支付案外人陈D借款利息(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

其误认为魏Z有授权而将钱款交付给魏Z,导致其利益受损,魏Z亦因此获益,故魏Z应返还不当得利。洪W两人催讨未果,请求判令:魏Z归还洪W两人不当得利93.6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洪W两人利息损失。

魏Z称无资金可供出借,遂介绍案外人陈D借款给洪W两人,故魏Z确实未获案外人陈D授权收取借款利息,魏Z仅系借款介绍人。魏Z从未收到洪W两人支付的现金,认可魏Z账户收到与洪W账户转出吻合部分为37.2万元,系洪W与魏Z间经济往来,即洪W两人归还魏Z借款。律师

洪W与魏Z相识以来,魏Z陆续向洪W出借钱款,因借款系现金出借,而在洪W归还借款后,魏Z又将洪W出具的借条归还给了洪W两人,故现无法提供书面证据。但根据魏Z提供的魏Z银行账户明细,账户转出名为“洪W费用”的钱款,由此可知,洪W与魏Z存在经济往来。

故综上,魏Z并未收到洪W两人现金,而魏Z收取洪W两人银行转账的款项亦存在合法依据,即债的履行,洪W两人并不存在损失。

本案中,原、魏Z均确认洪W两人转账37.2万元至魏Z账户之事实,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洪W两人除转账外还有无支付魏Z大笔现金及洪W两人能否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魏Z返还全部款项。律师

洪W两人认为还支付魏Z大笔现金,支付现金亦未要求魏Z出具收条等书面材料亦与常理不符,洪W两人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

洪W两人另主张因其向魏Z提出借款且魏Z一直与其联系还款事宜故误认为向其支付借款利息即系向案外人陈D支付,魏Z则认为本案所涉款项系原、魏Z间其他经济往来所致,系其合法占有,其亦未获得利益,故不应当返还,魏Z对其辩称并未提供充足证据,故对其该辩称不予采信。

魏Z系无合法依据获得利益,造成洪W两人之损失,故对于洪W两人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之主张,于法有据,但对其数额予以更正。律师

对洪W两人要求魏Z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利息损失,返还的不当利益范围应系原物及原物所生孳息,故洪W两人要求魏Z支付其利息损失之主张,于法有据。(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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