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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多发百吨铜以不当得利要求提货人返还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仓储公司与物产公司、贸易公司签署《协议书》一份,载明贸易公司与物产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贸易公司应于当天付款,付款后提货。该批货物存放在仓储公司仓库内。律师

由于贸易公司仅支付了100吨铜的货款,物产公司要求仓储公司为贸易公司办理100吨铜的提货手续。由于仓储公司工作失误,在贸易公司的客户前来提货时,发放了200吨铜,造成仓储公司仓库亏损100吨铜。

为解决贸易公司多领100吨铜事宜,三方协议一致由贸易公司返还仓储公司。贸易公司向仓储公司出具欠条,并由法定代表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贸易公司在协议签订120日内将530万元支付至物产公司账户,物产公司将100吨铜交付仓储公司。如贸易公司未在120日将530万元支付至物产公司,物产公司对仓储公司不承担责任。如贸易公司未在120日内支付530万元,则每日向仓储公司支付2,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律师

贸易公司及刘J向仓储公司出具欠款,载明欠仓储公司铜款530万元,自欠条出具之日起120日内付清,刘J对此承担不可撤销之连带保证责任。

仓储公司诉称由于工作失误,在贸易公司的客户前来提货时,多发放了100吨铜。故仓储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贸易公司支付530万元并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日支付违约金2,000元;刘J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仓储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贸易公司多提了100吨铜,造成仓储公司530万元的损失。贸易公司未按约归还货款,仓储公司按双方约定主张违约金院予以支持。贸易公司未按约归还货款,其法定代表人刘J当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

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贸易公司支付仓储公司款项5,300,000元;支付仓储公司违约金(按每日2,000元计算);刘J对贸易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J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贸易公司追偿。(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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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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