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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参与一场拍卖多个标的拍卖,保证金互为独立

东方国拍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告,表明将拍卖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5000万股,拆分成8个标的,其中500万股6个,1000万股2个,竞买人须在2009年7月9日前办理手续,拍卖保证金100万元,一份保证金只能竞买一个标的,保证金帐户开户人为东方国拍。恒意公司按要求向东方国拍提供相关资料,交付东方国拍400万元,取得2、3、4、6号标的竞买资格,并领取了相应的210、318、412、619竞拍号牌。2009年7月16日,恒意公司竞拍2号标的成功,3、4、6号标的均未成功,现恒意公司因东方国拍未返还3号标的保证金100万元而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东方国拍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律师

东方国拍的《特别规定》表明,该次国有股权的转让已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因有2个以上摘牌人,按规定进入拍卖程序。该次拍卖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为100万元,一份保证金领取一个竞拍号牌,每个竞拍号牌只能在相应的标的项目中竞拍。竞买人未成功竞得标的,联交所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拍卖保证金。东方国拍的《拍卖须知》第十一条规定: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

恒意公司、东方国拍之间拍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恒意公司为竞拍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号标的股权按约向东方国拍交付了100万元保证金,恒意公司未竞得拍卖标的,东方国拍既为收款人,又为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退还恒意公司保证金。因东方国拍未履行退款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东方国拍抗辩本案应与其他标的纠纷案合并审理,因恒意公司、东方国拍约定拍卖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每个标的保证金为100万元,而本案所涉及的恒意公司支付3号标的的保证金100万元,独立于其他拍卖标的。律师

原审判决后,东方国拍不服,上诉称:1、恒意公司参加的该次拍卖将相关股权拆分为8个标段,恒意公司竞拍其中2、3、4、6四个标段,支付了400万元保证金,并成功拍得其中2号标段,故因该次拍卖发生的纠纷都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原审法院拆分为4个案件属于程序错误。2、恒意公司拍得2号标段,除应当支付拍卖款外还应向东方国拍支付佣金约400万元,但恒意公司违约不支付拍卖款和佣金,故东方国拍基于抵销和留置有权不予返还恒意公司未拍得标段的保证金3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恒意公司辩称:恒意公司参加的拍卖会有8个标的,恒意公司竞拍其中4个标的,并针对每个标的各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故标的的拆分表示相互间是独立的拍卖关系,原审法院将相关纠纷拆分为4个案件完全合法。对于东方国拍来说,其不享有留置权和抵销权,应当向恒意公司归还未竞拍成功的3号标的的保证金。律师

恒意公司为竞买东方国拍组织的拍卖会的3号标的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但其未拍得该标的,故东方国拍应当依照约定向恒意公司归还保证金100万元。东方国拍组织的该场拍卖会将所拍股份拆分为相互独立的8个标的,恒意公司参与竞买其中2、3、4、6四个标的,故原审法院针对双方不同标的的争议分别立案审理并无不当。东方国拍和恒意公司之间是拍卖合同关系,不具备法律规定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条件,东方国拍主张的恒意公司欠付的佣金也已经在另案中提起反诉,故也不存在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情形。(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5号 (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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