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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确认地产广告,投放后要求付费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W将广告视频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原告的工作人员F。F发电子邮件给W,附件是《广告合同书》和广告播放排期,《广告合同书》内容如下:委托单位是启东置业公司,经办人W;广告内容是绿地长岛,发布媒介是“缤纷市场”新娱乐频道、新闻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价款531,300元,账期一个月,未按期付款应支付每日0.5%违约金。W回复F电子邮件称已确认视频投放费用和档期。律师

原告按约履行了前述《广告合同书》所约定的播放广告义务,播出广告的相关单位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播出证明。

F发电子邮件给案外人L,称广告播出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并要求支付款项。F发电子邮件给L,附件是广告排期和播证。F发电子邮件给L,要求在附件排期上签字后发回,L于次日回复电子邮件表示“排期确认”。

涉案广告内容是关于启东置业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启东置业公司的股东是启东实业公司(40%)和地产集团(60%),L的名片记载其身份是绿地控股集团房地产事业二部和市场营销部的媒介总监。律师

原告与两被告通过电子邮件签订广告合同,约定了广告投放的内容、播放时间、广告费金额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投放广告的义务,两被告未支付价款,原告分别书面致函两被告,要求支付广告款。

根据案外人W向原告提供的广告素材内容以及合同约定所播出的广告内容是关于启东置业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事实,可以确认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W有权代理启东置业公司签订本案的《广告合同书》,W代理启东置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广告合同书》的行为有效,原告与启东置业公司应遵守约定。启东置业公司未按约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启东置业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书面合同没有生效;即使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故被告无付款义务。律师

原告要求地产集团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根据。判决如下:启东置业公司十日内支付广告传播公司广告费531,300元。(2017)沪0106民初46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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