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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地铁电子屏广告,延期付款索要违约金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广告投放协议书》,约定就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影片《魔卡行动》在广告公司代理的全国地铁灯箱、地铁电子屏、地铁创意媒体、公交路牌、机场大屏、高铁电子屏、户外LED大屏、楼宇电子屏、商城大屏等媒体投放广告。律师

双方签订《广告补充协议》,约定:广告发布费执行价格500万元,在补充协议签订前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已付广告公司协议金额的15%作为订金即75万元;广告上刊前三天,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再付广告公司协议金额的20%计100万元;广告上刊后,广告公司提供部分上刊照片,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支付协议金额的40%计200万元;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收到广告公司全部上刊证明后,再付剩余25%计125万元。

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广告发布费由500万元调整为410万元,双方确认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已付款175万元,现应付广告发布费为235万元;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应支付100万元,12月31日前支付135万元;如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没有支付广告公司100万元,且在广告公司催款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视为数字电影院线公司违约,除100万元本金外数字电影院线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40万元。如果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没有支付135万元,且在广告公司催款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视为数字电影院线公司违约,除本金135万元外数字电影院线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如上述款项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没有支付或没有支付完,广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应付清未付的广告发布费和违约金90万元,数字电影院线公司还应向广告公司支付上述金额(未付余款加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五滞纳金。律师

根据补充协议,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应付广告费410万元,已付175万元,剩余的235万元约定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应在9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如到期未付,需承担违约金40万元,在12月31日前支付135万元,如到期未付,需承担违约金50万元。现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未按约付款,经广告公司多次催促,仍欠付广告公司广告费35万元。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媛为履行本案合同筹措资金,向银行发生贷款抵押等,发生了利息支付等损失。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了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应付款期限及金额,但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未按约履行,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同意支付广告费余款35万元,但认为《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及滞纳金过高,请求予以调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律师

广告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向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损失等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亦不为双方签订合同之时所能预期,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如下:十日内,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支付广告公司北京中天星辰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35万元;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支付广告公司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以本金50万元计13天、以本金135万元计57天、以本金85万元计64天、以本金35万元基数自2017年6月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018)沪0109民初2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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