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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供广告素材,视为合同终止

广告传播公司与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广告传播公司在框架电梯传统平面媒体(框架1.0)上发布内容为太平湖温泉小镇的广告;费用总计不少于380万元,具体的广告发布时间和地点以双方广告确认无误的投放确认单位准;合同总金额与支付方式(合同的第四条)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名下价值420万元的太平湖温泉小镇40号B座别墅折抵价款380万元,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以广告传播公司或广告传播公司指定主体为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三联收据,但在广告发布量达到折抵价款前房屋仍属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在广告发布量达到折抵价款时,房屋归广告传播公司所有,房屋具备产权条件时广告传播公司可办理产权或更名,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前款要求按时将款汇入广告传播公司在招商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的账户。律师

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印制广告画面的应在发布开始前3天将印制好的广告画面送至广告传播公司方,委托广告传播公司印制广告画面的应在发布10天前将设计好的广告画面内容印刷成四色菲林或制作成MO,或电子文件提交广告传播公司;广告传播公司以光盘或纸质书面报告等方式向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媒体发布监测报告;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广告传播公司发布的广告如有异议,则最晚应在全部广告发布结束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告传播公司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认可了广告传播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约定向广告传播公司支付费用,如费用在合同履行中有变动,应在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最后一次付款金额中予以结算;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合同造成广告传播公司损失(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前或期内取消发布的,或在本合同约定的发布期内投放金额不足的,均视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仍应支付本合同的全部广告费的总金额。律师

双方签订《广告发布确认书》作为合同附件,约定部分广告的具体发布时间、方案,3份《广告发布确认书》涉及的广告费总额为1,741,760元,同时约定发布内容结束就一次性支付太平湖温泉小镇40号B座别墅。广告传播公司按《广告发布确认书》的约定发布广告,总价值1,741,760元。此后直至《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限届满,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再要求广告传播公司发布广告,亦未就已发布广告支付广告传播公司广告费。

广告传播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广告发布合同、支付广告费1,741,760元,实际数量以广告发布确认书为准,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名下价值420万元的太平湖温泉小镇40号B座别墅折价支付广告传播公司广告费;汇入广告传播公司账户,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时提供印制好的广告画面或四色菲林片以便广告传播公司及时印制及上画,广告传播公司向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媒体发布监测报告,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在全部广告发布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合同签订后,广告传播公司按约发布广告,广告价值1,741,760元,此后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再向广告传播公司提供广告画面,亦未就已发布广告付款。律师

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广告发布量需达到广告价款后,才能支付,支付的对价也不是货币,而是双方议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未履行完毕,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广告传播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约定的广告数量和内容至今仍未发布完毕,广告传播公司亦未向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媒体发布监测报告;广告发布确认书一在广告传播公司提供的证据第八页,广告发布费用计算是错误的发布数量和单价计算出来是12万元,而确认书上写了72万元,结算的时候需要调整;广告传播公司在双方约定合同期届满后,既不继续发布广告,也不协商后续问题的处理,也从未向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过任何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律师

合同同时约定以房屋折抵价款和以货币支付价款,属约定不明,因造成发布广告总价未达到合同约定的380万元系由于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供广告素材造成,而非广告传播公司怠于履行发布广告的合同义务导致,再考虑到合同对因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因造成投放广告金额不足,有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仍应支付全部广告费总金额的约定,故对广告传播公司选择以支付货币方式要求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且仅就已发布广告部分要求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17)沪0106民初1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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