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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签订合同,股东变更是否有效

电子商务公司和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务服务合同》,约定由于电子商务公司为贸易公司设计网站,经过两个月的网页设计和编写,电子商务公司完成了网站的制作,正逢上海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避免疫情传染,双方就用电子邮件签订了合同,平时的交流和沟通都是通过电话、微信和电子邮件完成。律师

网站涉及完成后,电子商务公司要求贸易公司按双方的约定支付网页设计和编写费用,共计十万八千元,但此时的贸易公司内部也正在发生变化,贸易公司原股东向女士将全部的股权出售给了李先生,并且双方完成了股权变更,还更换了法定代表人。

由于内部负责人和股东的变化,贸易公司并不认可之前签订的网站制作协议,并且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合同的,必须是书面的,现在公司没有对合同盖章认可,那么合同也就不成立,故而不同意支付网站制作的费用。律师

为了解决公司的收款难题,电子商务公司找到了沈洁律师,法律咨询合同是否成立,公司能否收取网页设计和制作的费用。沈洁律师认为双方之间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商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协议的一种,并非口头形式。现在唯一的困难就是认定邮件发送的人是对方公司的,现在对方的邮件系免费申请的,无法和真实的公司对应。但公司在联系对方时,也使用了大量的短信和微信,这些短信和微信的使用人是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转让股权的向女士。通过短信和微信的内容可以知晓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了合同。

双方之间有电子邮件约定网页制作,贸易公司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不影响其对外履行义务,不因为公司负责人和股东的变更,就影响到公司之前所作出的决定,购买他人股权后,就要承继与此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如果承继后,对有关义务有异议的,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而不是拒绝履行之前的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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