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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发生后去哪个法院起诉

法律咨询:某制衣公司的股东和股权受让人刘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该制衣公司的注册地为A地,出让股权的股东高某住所地为B地,受让股权的股东刘某住所地为浦东新区,他在浦东的一所咖啡馆内将股权转让的定金交付给了刘某。A地和B地均在山东省,刘某认为如果到山东去诉讼,经济代价太大,很耗人力和精力,问能否在上海提起诉讼。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纪要》实际上是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受让股权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当事人对法律概念的混淆,将股份和股权混为一谈,故而这份纪要实际上是股权转让合同,在此沈律师也提醒当事人书写合同时候规范用词。

本案涉及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地域管辖问题,,民商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等,由于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法院,本案的管辖地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地一般是和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地点,往往是被告的住所地,案件的发生地,个别时候是原告的住所地,法律规定和案件有关的地点法院受理案件,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查明。律师

权转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同纠纷,而且是标的为股权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份合同是被告高某,同时也是该公司的股东,和受让股权的刘某签订的,刘某欲起诉高某,高某作为被告,他的所在地可以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地方。对于第一个可以管辖的法院由于不在上海,故而要求受诉法院在上海的刘某不能得偿所愿。

第二个有可能受理案件的地方是合同的履行地,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标的,是一种特殊标的的买卖合同,股东出让股权,买受人支付股价款。那么股权的交付应当是合同的履行地。律师

听起来确认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很容易,实际上最有争议的也就是股权的交付地隶属,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的变更和股权权能的转移。交付股权可以包括股东权利的登记转让,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在公司行政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移交付地、股东名称的变更地等等。最为保险的认定是:如果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称的变更是股权变动,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交付是股权变动的标准,按这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

实践中一方股东给付另外一方股东购买股权的定金,部分价款的所在地不能作为合同履行地。至于原告选择被告所在地起诉还是合同履行地起诉,取决于原告的想法。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作为既不是合同履行地,又不是被告住所地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如果当事人想让某地的法院管辖,可以选择协议管辖条款,只要是和合同有关的地点,比如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根据2012年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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