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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项目 
分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分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律师 
三、申请条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律师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300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