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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登记过程

一、审批项目

分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分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律师

三、申请条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律师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七、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300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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