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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和发起义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作为发起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修改后的公司法把最少五个发起人减少为两人,进一步降低了发起人人数的门槛。如果发起人多余二百人的,其他一部分只能通过隐名持股的方式承担权力义务。对发起人的资格不作特别的要求和规定,只是要求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律师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要承担公司筹建的食物,包括拟定公司章程、发布招股说明书,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在办理公司过程中代表公司筹办事务的权利,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能低于公司总股份的35%,还要对募集股本中认缴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发起人需要认购一部分的股份主要是为了防止发起人本身没有经济能力,在发起设立失败或者发起过程中对外负债,无能力履行发起人连带赔偿责任时候引发的风险。发起人认缴股份的,一次性缴纳的,必须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律师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没有足额交付出资或者没有按期缴纳出资,或者是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且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至今5%-15%的罚款。另外发起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至资金的,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资本法定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以及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数额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能的,发起人依法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设立不能的,发起人对认股人认购的股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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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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