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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债权人还是股东

首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是美国纽约伊利铁路公司,可转换公司债(convertible bonds)是指公司债券持有人(即公司债债权人)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在一定的期间内,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的一种公司债。和募集新股相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更加容易,是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便捷渠道;如果债权的持有人,也就是债权人选择了转换,那么他的身份将从公司债权人变成公司的股东,如果债权人不愿意转换,那么他一直是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发行债券的公司)定期给付利息,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选择之债。律师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此以外,中国证券委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了债可以转股。不过这些规定都是对上市公司而言,且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一定的要求,对于非上市公司,《公司法》没有规定债券可以入股,债权也不是法定出资形式之一,但是该法对以债抵股也没有禁止。

非上市公司向他人借贷,并在公司内部赋予债权人以股东身份,但没有在工商登记机关将债权人登记为股东。这种情况下,“他人”是债权人还是公司股东?根据法院的判决,如果借款协议明确借款人入股的风险承担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的并且不归还本金的,应当作为股东,如果借款协议约定届时还本的视为集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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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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