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员工要求确认持有部分股权纠纷一案

P诉称,其是汽车饰件公司的职工,P出资1,000元取得汽车饰件中心企业内部股票1股;按照工龄计算,P可增加2股,P出资2,000元;2003年P可配3股送3股,配股价每股为3,000元,P出资了9,000元;至此,P共出资12,000元,取得9股。2006年P退休,汽车饰件中心提出退休必须退股,故P只得交还股票凭证,但之后其还享受红利。律师

P认为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规定,汽车饰件中心并未告知相关事实,也从未出示公司章程,采用了欺骗的方式强制要求P退休、退股。P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未得到确认、保护,请求法院判令:确认P为汽车饰件中心的股东,持股数为9股。

汽车饰件中心辩称,汽车饰件公司由汽车饰件公司工会与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不是股份有限公司;P只是职工集资一份子,所有集资人员都不是完全的、法定的企业股东。P退休时办理了结算手续退出份额、交还集资凭证,领取相应的退出金额。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汽车饰件中心决定进行自然人出资清退工作,并制定工作计划,世博会后重新启动该项工作,在本次自然人清退方案中,考虑到相关人员对企业做出的贡献,把已经办理清退手续的人员也纳入本次分配方案范围。在清退工作中,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评估和查证。目前已由98%集资人签署了《自然人集资撤资确认书》,自然人出资清退完成后,汽车饰件中心现以汽车饰件公司工会100%投资经营,请求法院驳回P的诉讼请求。律师

本案系因汽车饰件中心在清退自然人集资款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从本案事实及证据看,汽车饰件中心自然人出资系职工有组织的集资,集资后的资金以部分自然人名义投入到汽车饰件中心企业出资中,P并非是汽车饰件中心完全的法定企业股东。P在退休时也向汽车饰件中心交还了股权凭证,并取得相应退还集资款。

此外,在清退自然人集资过程中,汽车饰件中心对其资产、财务状况均进行了评估、审计,最后确定的清退方案亦经过临时股东会通过,故汽车饰件中心的清退方案并无不当,汽车饰件中心先后发放的集资清退款也不应视为股权收益;另结合现在所有的自然集资人均已清退,汽车饰件中心的股东仅为案外人汽车饰件公司工会的事实,因此P要求确认其系汽车饰件中心股东,持股数为9股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P要求确认其为汽车饰件中心某发展公司持股数为9股的股东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