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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前的资产能否计入请求公司收购股份中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会计师事务所前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律师

M在内的29位执业人员为出资人。29位出资人共投入注册资本120万元(M出资2万元,占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1.67%)注册成立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是否继续经营通知M等股东参加股东会。M在委托书上载明:“本人反对公司延期持续经营,若公司需延期持续经营,公司需按公司法的规定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延长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期限,M等6人表示不同意会计师事务所继续经营。

M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股权回购之公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以公司净资产4,000万元为基数,按668,000元价格回购M持有的1.67%股权。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载明: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的净资产为5,751,780.80元。其中,宏大事务所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4,396,100.34元。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公司经营期限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会计师事务所同意以公司净资产为基数,按M所持公司股权比例计算股权收购款,但双方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净资产存在争议。经M申请,截止某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确认,净资产为5,751,780.80元。

针对该意见书,双方提出异议。M认为净资产范围还应包括改制前购入的位于四川中路X号七层南东间房屋与会计师事务所持有的股票的增值部分以及职业风险基金。

会计师事务所则提出,意见书所确认的净资产不应包括前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余公积金,并且应将会计师事务所与关联公司之间互相代付工资、租金计入净资产内。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是否应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前购入的房产及股票的增值部分。无论是房产抑或股票的增值部分,均从属于房产及股票。四川中路房屋的权利人为前会计师事务所,而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前会计师事务所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M在内的29位执业人员出资所对应的财产包括房产,故房产及其增值部分当属前会计师事务所职工集体所有。

同理,由于城投控股等股票均系前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投资购买的股票,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亦属前会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现M系以股东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请,故其无权主张上述权利。

关于职业风险基金是否应计入公司净资产。由所在单位每年从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以承担可能因职业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及相关费用的专项基金。M确认会计师事务所现仍处于存续期间,故该基金作为专项基金,不得作为他用,M无权主张将此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分配。

M并未就意见书所涉及代付工资、租金、坏帐等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合法依据及合理理由否认鉴定意见,故其无权查看相关凭证。

关于改制前的盈余公积金是否应计入会计师事务所的净资产。该审计报告所含净资产包括改制前的盈余公积金689,793.63元,该笔公积金属于前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无关,应予以扣除。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的净资产应为5,061,987.17元(计算方式:5,751,780.80-689,793.63=5,061,987.17),向M支付股权收购款84,535.19元。(2013)黄浦民二(商)初字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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