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同为橡胶公司股东,未得到红利引纠纷

H诉称:H及V、B、Z、Q、N、C均为公司的股东。因股东之间的矛盾,H离开公司。公司每年都向其他股东分配红利,但H未获分文,侵犯了H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V返还H应得的公司红利96,031元及利息111,170.52元;律师

B返还H应得的公司红利162,144.95元及利息43,799.40元;

Z返还H应得的公司红利214,818.82元及利息55,584.35元;

V辩称:只需按照被告的股份比例,将多得的红利退出即可,至于多得的钱款按照H或者Q、C应得款项计算。H的计算方式太复杂,不能认可,利息不同意支付。B辩称:认可应退的钱款金额,利息请求H减免。

Z辩称:公司股东正在对公司进行清算,至今尚未清算完毕,对本人多得的红利款在清算结束后愿意退还,现对H主张的红利款无法认可;股东的红利款是由公司分配的,不是股东个人挪用或占有,故不应偿付H利息损失。

被告Q辩称:其所得的红利款少于其应得的数额,且分红金额均由公司决定,与其个人无关。按照公司财务的计算,其余股东还应退还给其本人红利款359,531元,其中V已经还给我17万元,剩余款项应由其他股东补足。至于H的主。律师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H作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按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N、C作为公司的股东进行了分红,但将H排斥在外,侵犯了H的合法权益,故应将各股东多得的红利款返还给H。H、V、C、M、Q签字确认的“已分明细表”,已明确了各股东应退的款项。Z和B虽未签字确认,但根据其两人的持股比例计算,应退金额并无差错。Q应得分红款并未多得,不应承担返还的责任。H和Q两人合计应补足的分红款为1,375,440元,H所占比例为79.768%,按此比例计算出V、B、Z、N、C五人应退还给H的钱款,V的已退款项予以扣除。H在本案中主张的计算方式,与“已分明细表”的约定不符,予以调整。

V、B、Z、N、C侵占了H的分红款,H主张利息损失并无不当。由于“已分明细表”按应退总金额计算,故利息也应按总金额自“已分明细表”签订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V、B、Z、N、C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H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C认为应扣除的24,814元无相应证据证明,且与H的分红款无关,不予采信。H的其余诉讼请求系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V十日内返还H红利款99,503.17元;V十日内偿付H红利款利息;B十日内返还H应得红利款163,645.64元;B十日内偿付H红利款利息;Z十日内返还H红利款247,829.60元;Z十日内偿付H红利款利息;N应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返还H红利款243,764.62元;N十日内偿付H红利款利息;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返还H红利款26,015.97元;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偿付H红利款利息;V、B、Z、N、C对上述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