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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联营提前终止,服装销售费用要求结算

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商厦(甲方)与服饰公司(乙方)签订《联销合同》,约定:甲方同意提供二层地块,经营面积为85平方米的经营场地,设立乙方的联销专柜;乙方在甲方设立专柜所销售的商品大类为名品,品牌为VERSACECOLLECTION(范思哲);商品销售统一使用甲方发票,销售收入由甲方负责统一收银,商品销售额以甲方收银记录为准,每月底结算1次;……乙方根据实际销售的供货价格(实际销售额扣除销售提成后的价格)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20天内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全部款项后支付乙方货款;本合同有效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30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1)……;(2)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履行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后,乙方同意暂留最后一个月货款作为售后服务及商品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后,在处理完售后服务及商品质量投诉前提下,甲方应将保证金余款与乙方结清;货款(商品质量保证金除外)自乙方撤柜之日起60天内结算完毕;等等。律师

其后,商厦(甲方)与服饰公司(乙方)签订《联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以实际销售额的14%作为甲方的销售提成;乙方支付甲方综合管理费3,825元/月;乙方向甲方支付年度营销费5,000元,并于2019年12月收取;双方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咨询费85万元,乙方开具相应发票;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30日等等。

服饰公司共向商厦开具9张增值税发票,总计85万元。商厦向服饰公司支付85万元。商厦生成2018年1月《供应商月度结算单》,实付金额为208,883元。服饰公司向商厦开具累计金额为215,980.40元的增值税发票两张。商厦向服饰公司支付货款208,8830元。律师

商厦员工向服饰公司员工发送邮件告知:贵司在2018年3月提出要求提前终止徐汇的versacecollection专柜的合同,因为贵司专柜进驻徐汇时门店支付了85万的品牌咨询费给贵司,因为贵司提前撤柜,所以门店希望贵司能够返还三分之二的品牌咨询费;该笔返还咨询费的具体金额贵我双方沟通多次,一直还未最终确定;现我司特此通知先行将现versacecollection专柜内的道具和门头上的LOGO、专柜内货品撤走,天地及道具保留;贵司需提前3天到徐汇的物业办理撤柜手续;关于该笔咨询费返还的具体金额贵我双方会在后期将会继续沟通,希望能够双方达成一致;等等。

商厦累计欠付服饰公司货款222,7811元,服饰公司向商厦发送《商业函》:现因品牌代理权将于2018年3月31日到期,故向贵司申请撤出经营;等等。服饰公司和商厦均确认,涉案专柜的天花板、地面、墙面、内设、摆台均未更改,商厦沿用至今。

服饰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联销合同》于2018年6月4日解除;判令商厦向服饰公司支付货款222,783元以及以222,78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律师

商厦辩称,不同意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应当是联销而不是联营。双方联销合同解除,解除的事由是由于服饰公司品牌代理权到期而导致的违约,遂服饰公司向商厦提出申请,商厦同意解除。在双方签订《联销合同》时,商厦向服饰公司支付装修补贴85万元,在《联销合同》中表述为咨询费85万元。商厦认为该笔装修费用应当在整个合同期内分摊。双方《联销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服饰公司违约导致,进而造成商厦产生相应的损失,所以服饰公司应当返还商厦咨询费62万元。商厦不应当向服饰公司再支付任何费用。商厦亦不针对此项62万元咨询费的主张提出反诉请求。

服饰公司与商厦签订的《联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服饰公司向商厦发送《商业函》,告知其因品牌代理权即将到期故申请撤出经营。商厦即向服饰公司回复电子邮件,声称要求服饰公司进行撤柜。该电子邮件的回复表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联销合同》。律师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该合同项下货款(商品质量保证金除外)应当自服饰公司撤柜之日起60天内结算完毕,商厦应当向服饰公司结算货款。然而,商厦未履行其结算义务,故服饰公司向其主张拖欠货款222,7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双方《联销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85万元的咨询费,双方未明确该咨询费系对应整个联销协议期间的装修补贴,商厦亦未对相应装修补贴的提出反诉请求,故对于商厦认为不应向服饰公司支付任何费用的辩称,不予采信。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杭州服饰公司与商厦有限公司签订的《联销合同》解除;商厦十日内支付杭州服饰公司货款222,783元;商厦应十日内支付杭州服饰服饰有限公司以222,78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8)沪0104民初26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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