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分账是否有效

律师导读:合伙企业对外借款,两名合伙人经营中发生了间隙,要求分开承担债务但是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协议对内有效对债权人仍要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李某和何某合伙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根据房地产经纪的注册要求,两人招募的有执照的房地产经纪人不够,不能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在工商局注册了一家合伙企业,这家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出资双方各占50%,分红也各占50%。两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万元作为公司发展的资金。

公司开设后虽说房产市场经常遭遇调控,但对于做居民房屋租赁的这家经纪事务所来说业务影响并不明显,李某勤奋工作,吃住都在公司,何某迷上了打电动游戏,经常不务正业。时间长了两人发生纠纷,李某提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资金,扣除已归还的,其余的各还一半。李某对于何某有一丝担忧,这笔贷款何某万一还不上,自己是否有义务替何某归还?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李某和何某成立的是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和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当合伙企业发生对外债务纠纷的时候,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债务。李某和何某内部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没有把合伙债务转变为个人债务,这种债务的承担效力仅仅约束他们内部而已。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公司是债权人,合伙企业是债务人,李某和何某是第三人,如果小额借款公司不认可李某和何某的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合伙企业还是要对外承担债务。而前文提到合伙企业不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全体合伙人承担债务,故而李某还是不能摆脱“干系”。

当然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同意的,合伙企业的借款就变更为个人借款,李某和何某各自归还自己的债务就可以了,相互之间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