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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律师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者签字。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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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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