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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委托他人查阅账册获知情权

V诉五金配件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V诉称:V系五金配件公司股东,由于五金配件公司被另一股东实际控制,V曾多次要求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但五金配件公司从未告知V。V向五金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顾M递交了要求查阅财务账册的书面申请,五金配件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至今也未提供相关材料以供V查阅。律师

V请求判令五金配件公司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原始凭证供V及其委托人查阅。V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五金配件公司提供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原始凭证供V及其委托人查阅、复制。

五金配件公司辩称:V实际并未出资,也未履行股东职责,从未参与公司经营。V曾书面承诺将其股份转给女儿G,故其现在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了。因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现五金配件公司同意V本人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原始凭证,但不同意复制,亦不同意V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

五金配件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V和顾M为五金配件公司股东,V出资20万元,持有40%股份,顾M出资30万元,持有60%股份。五金配件公司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知情权未作特别约定。

V委托律师向五金配件公司发出《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通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原始凭证,该通知以顺丰速运方式送达至青浦区塔湾村城建3号。五金配件公司未作回复。律师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资料,以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V作为五金配件公司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应当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对五金配件公司公司的知情权。

对于知情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予提供,故V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因五金配件公司同意V本人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于法无悖,予以准许。关于V要求复制五金配件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V要求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复制上述材料,五金配件公司提出异议,只同意由V本人查阅。律师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并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原理,有限责任公司基于股东出资及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而成立,对外具有封闭性。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资料对公司具有一定的价值,除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查阅、复制权外,公司对股东之外的人员查阅、复制有权予以拒绝。从保护公司合法利益角度,对V委托他人代其行使查阅、复制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五金配件公司十日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V查阅和复制;五金配件公司十日内提供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V查阅。(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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