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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中的法律风险

最近有个朋友咨询加盟开书店的事宜,其想法是好的,做一番事业么,但是其对特许经营行业之不熟悉让笔者吃惊,为此沈律师 将所知道的加盟风险写成文章,共同探讨:律师

一、特许人(总部)本身就为皮包公司,无力指导受许人经营

商务部2004年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对特许人的注册资本并没有特殊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经过备案的特许人照样可以经营,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经营资源,可以收取加盟费,但是如果特许人本事的经济实力不强的话,将导致“无能总部”、“皮包特许”的特许人,这是对交纳了加盟费的受许人是很不公平的。因为这种皮包总部根本就无力指导受许人开展经营,靠受许人自己去开展经营。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备案的特许人要“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相对而言,经过备案的特许人实力和资质较有保障,受许人可查看有关备案资料。律师

二、特许人的商标根本不是著名商标,无市场号召力

特许经营的核心及关键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权,甚至有人说“加盟就是花钱买品牌”!加盟费实际是取得特许人注册商标使用权而支付的一种费用,从国内的特许行业来看,多数特许企业集中在餐饮、美容美发、汽车清洗等服务性行业,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可以免去自己“创牌子”之艰难,这也是受许人愿意支付加盟费的主要原因之一,但特许人的商标未必是知名品牌,有的特许人自己都是成立刚刚一年的新企业,也说不上有什么知名度。

三、特许人的特许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

特许人的注册商标有权利瑕疵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中许可特许人使用的商标上存在法律上的权利瑕疵,授权给受许人使用必定引起商标真正所有者的疑义。商评委的一纸裁定撤销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上岛(及图)”商标,这意味着该公司下涉的10个分公司的数百家上岛咖啡厅面临了更名的风险,最后北京中院撤销了商评字〔2004〕第3135号《关于第1207183号“上岛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才使得这次争议平息。律师

在中国境内经营的时间不到1年。

旗下的直营店数量不满2家。

外国公司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直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允许香港的服务提供者在遵守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行政规章的前提下,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经营。所以外国公司等主体和境内受许人签订的特许专营协议属于无效的,相关判例已经在仲裁中有案可查。此处指外国公司,和外资公司有所区别,外国公司不是中国的法人。

四、受许人过分热观,没有充分预测市场风险

据查,在美国特许经营的失败率为45%,近一半的特许经营店开业一年后就关门了。国内,特许行业鱼龙混杂,一些特许人披露信息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更有的特许人为了拿到加盟费,故意夸大投资回报,打出了背离实际的高回报的广告。实际上,特许加盟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包括了开业支持,开业培训、商圈调查、加盟店选址、市场广告、人员招聘等等工作,受许人匆忙上马加盟店,往往在开张后出现了严重亏损。俗话说“开业做本行”,如果受许人对某个加盟的行业一无所知,仅仅靠特许人对其1-2个月的培训是很难成功的。律师

五、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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