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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连锁店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L与化妆品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L诉称:2008年5月6日,双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加盟合作协议,约定由L加盟化妆品公司超然美容院。协议第三章第二条约定,L于签约时支付加盟保证金8,000元,化妆品公司在双方合作结束三个月后将保证金退还L。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双方合作到期后,L要求化妆品公司返还加盟保证金,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化妆品公司返还加盟保证金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化妆品公司承担。律师

L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双方双方签订的《上海某化妆品公司超然美容连锁店加盟合作协议》及加盖了化妆品公司公章的收据各1份。

化妆品公司未提供证据,也未作答辩。

鉴于化妆品公司未到庭应诉,对L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质证,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确认L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L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查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双方签订了《上海某化妆品公司超然美容连锁店加盟合作协议》1份,约定:第一章授权加盟的涵义一、上海某化妆品公司,超然美容院是甲方(指化妆品公司)授权建设和管理的全国性销售与服务网络,该服务体系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及甲方的产品均由甲方所有。二、“超然美容”及商标由甲方申请使用,受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授权认可,其他单位、个人均不得使用。三、超然美容独特的门头设计及美容院内部装修格调甲方享有著作权,未经甲方授权认可,其他单位、个人均不得使用。四、本协议所指授权加盟的涵义为:在乙方(指L)认同并接受甲方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的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在徐汇区域内以“超然”品牌进行加盟专营店经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技术、统一形象、统一培训,不得超区域经营。五、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归属关系。……第三章加盟权益金一、乙方于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加盟咨询费、商铺考察费、装修设计费、专业技术培训费,加盟权许可金共计70,000元。获得甲方的正式授权,享有购买甲方指定产品和甲方“超然”商标的使用权。二、乙方于签约时支付加盟保证金8,000元,作为公司对顾客权益的保证,乙方在双方合作结束后须妥善安排好顾客,若无顾客投诉退赔,且无串货,任意更改零售价,甲方则在合作结束后三个月后将保证金退还乙方。三、乙方加盟甲方首次签约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续约,甲方可优先考虑。再次续约,保证金暂不退回,保证金必须在完全解除合作关系三个月后退还乙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律师

合同签订后,双方双方均按约履行,L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化妆品公司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费用共计78,000元,化妆品公司出具给L收据1份,并在收款事由中注明其中的8,000元系保证金。

双方履约至2009年5月6日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合同。之后,L听说化妆品公司的股东之间产生矛盾,而L催讨保证金又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律师

双方签订的《上海某化妆品公司超然美容连锁店加盟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予以确认。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L已按约支付给化妆品公司加盟保证金,双方签订的合同也已于2009年5月到期,在化妆品公司无证据证明L有合同约定的顾客投诉退赔等情况时,理应在合同到期后即双方合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将保证金退还给L,化妆品公司逾期不退保证金的行为,已属违约。L的诉请符合双方间的约定,亦于法有据,当予支持。化妆品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化妆品公司十日内退还给L保证金8,000元。(2011)闵民三(知)初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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