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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一、审批项目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律师

(1)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

(2)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四、提交材料目录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律师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格;

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发给申请人注销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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