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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

一、审批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和市级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审批部门批准的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注销登记。律师

三、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负责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发包方的完工证明;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清算报告;

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营业执照;

印章;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如需先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项目主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工商机关自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律师

七、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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