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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成为股东,要求不承担清算责任

信息公司诉称:经法院调解,公司应当支付信息公司货款34万元、违约金3万元、信息公司代付的案件受理费3,724元。但是,公司没有支付。信息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终结。信息公司向法院提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裁定因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无法进行清算,故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两M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因公司不能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

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M对民事调解书中载明的公司应支付本案信息公司的货款34万元、违约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3,724元承担连带责任。两M对公司应支付的利息103,755元承担连带责任。

N辩称:不同意信息公司的诉请。其不是公司的股东,也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其系身份被冒用而成为公司股东。M可系其外甥。由于其妹暨M可的母亲均为非上海户籍,而在上海办理固定电话需要上海户籍人员的身份证,其妹以装固定电话为由要求其出借身份证,其即予以出借,其妹现已去世。其对于其身份证被用于开办公司完全不知情。其在公司没有实际出资、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分红。其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首次知晓被记载为公司股东。关于信息公司诉请的利息,调解协议中没有载明利息,即使计算利息也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律师

M可辩称:N系其姨妈。公司系其母亲用其和N的身份证让代办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所设立的公司,其母亲现已去世。N没有在公司设立文件上签字,公司的经营也是由其开展,N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分红。以N的名义所装的电话实际是公司在使用。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后,N向其询问过上述固定电话的实际使用情况。对信息公司诉请的货款34万元、违约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3,724元,及利息103,755元愿意承担连带责任,N不应当承担责任。

民事调解书载明本案信息公司与公司达成协议:公司支付本案信息公司货款34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M分别支付信息公司10万元、M支付余款14万元;如公司未按期履行上列付款计划,则本案信息公司可就其余欠款申请全额执行,且公司应当另行支付本案信息公司违约金3万元;如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计划,则由M可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24元,由公司负担。律师

徐汇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载明该院查明公司已经搬离原经营地,去向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M可不在居住,名下无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去向不明,故该院确认公司及M可短期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事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时,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经信息公司申请强制清算,奉贤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确认,因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故该院终结公司清算程序。因此,信息公司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

关于N辩称其系被冒用成为公司股东一节,认定是否被冒用成为股东应当从其是否存在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考虑。对此第一,N申请笔迹鉴定,并且笔迹鉴定的结论为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等材料中“N”的签名均非N本人所签;第二,N提出其出借身份证系其姊妹要求在上海办理固定电话,而其亲戚中仅有N为上海户籍可以办理安装事宜,且该固定电话办理的时间段与公司成立时间段较为接近,故N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M可亦承认N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未享有股东权利、履行义务,更没有实际缴纳出资。难以认定N存在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应由M可对公司对信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信息公司诉请的利息,公司的债务包括其迟延履行债务依法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对于信息公司诉请要求M可对公司应当支付的利息103,755元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M可对民事调解书载明的网络工程公司应支付信息公司货款34万元、违约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3,724元承担连带责任;M可对网络工程公司应支付信息公司的利息103,755元承担连带责任。身份证被冒用成为股东,要求不承担清算责任-沈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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