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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湖州药业公司诉称:民事判决书判决:经贸发展公司十日内支付湖州药业公司货款171,000元;经贸发展公司十日内偿付湖州药业公司逾期付款利息。经贸发展公司应当承担该案受理费4,135.10元。该判决生效,但经贸发展公司并未履行判决义务,湖州药业公司为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并向湖州药业公司发放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经贸发展公司系由C和V出资组建,C和V各占股50%。律师

该案执行到位12,126.70元。经贸发展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后,C和V并未申请延期,也未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未能履行股东清算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湖州药业公司债权无从实现,故请求判令C和V连带赔偿湖州药业公司债权损失247,553元。湖州药业公司将诉请金额的构成明确为: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货款本金171,000元;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加倍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135.10元。以上金额尚需减去收到的执结款12,126元。

C辩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不存在清算的事由,营业期限到期不能成为清算的理由,C因生病未能办理延期。经贸发展公司是贸易公司,由C一人管理,没有实体产业,亦没有设立账册,无法进行清算,所以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即使需要股东承担责任,也应当以迟延履行责任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失为限。湖州药业公司在与经贸发展公司的诉讼中多主张了4.5万元,应当予以扣除。V辩称:自己不是经贸发展公司的股东,从未参与过公司的设立与经营,也没有出资或分红,故不同意湖州药业公司诉请。律师

经贸发展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核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发起人C、V认缴出资额均为25万,各拥有50%股权。C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经营期限满10年即行解散,并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如需延长则在经营期限届满前75日作出决定报青浦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C和V未办理延期。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根据公司章程,经贸发展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已经出现解散事由。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此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亦是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C和V是经贸发展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律师

此条即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所导致的侵权民事责任。从本案所涉的事实上看,经贸发展公司自成立起即未设立账册,导致公司资产状况无法查明,C和V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C认为湖州药业公司在与经贸发展公司的诉讼中多主张了4.5万元,V否认自己系经贸发展公司的股东,由于上述事实均已经由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认定,C和V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湖州药业公司已经收到的前案执行款12,126.70元,应从诉请金额中扣除,该款从货款本金或利息中扣减均不影响诉请的总金额,故将该款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C、V应当对经贸发展公司欠付湖州药业公司的货款158,873.3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V应当对经贸发展公司欠付湖州药业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V应当对经贸发展公司欠付湖州药业公司的案件受理费4,135.1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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