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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对其他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等提起知情权诉讼

【案情】X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该公司由两名自然人股东组成,除了X外,X的父亲也是股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是X的丈夫W先生。夫妻两人目前处于离婚诉讼中,对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X和其父亲一无所知,公司帐册等重要资料均掌握在W手中。离婚诉讼中,该公司因没有按期进行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后X和父亲去补办了注销手续。律师

问作为该公司的两名股东,是有权力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的,能否以公司法定代表人W为被告,提起公司经营方面的知情权诉讼?公司被注销后还能否主张对公司的知情权?

答:沈律师认为X女士提出的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解,需要主张自己的知情权,这是可以的,不过她主张的对象是错误的。

W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虽然他实际掌控和经营着公司,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最清楚,但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是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即便这些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际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也只能由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沈律师认为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律师

鉴于以上分析,沈律师认为X女士应当向公司主张知情权,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最终对公司股东履行义务。

同理,公司依法被注销后,原公司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被告主张知情权的,因公司的法人资格已经不存在,股东知情权必须是公司存续期间的权力,要求对被注销的公司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即便股东要求的被告按上文的说法,修正为公司,也是不可以的。

补救措施:公司被吊销营业制造后,公司的财务报告、帐册应当是存在的,这些物品在公司主体资格消失后和其他剩余资产一起归公司股东所有,公司股东可以向物品的持有人(原法定代表人W)主张返还,从而再了解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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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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