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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产证,无法办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Q系建筑公司股东和监事,V曾在建筑公司处任总工程师,后被辞退,V系Q女婿。建筑公司请求返还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五里桥街道80街坊4/2丘裕和公寓所在地的房地产权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交通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证,上海银行一般帐户开户证,宁波银行一般帐户开户证,企业贷款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资质证(暂定级),均在Q处。V被建筑公司辞退后,其“保管”的证照未交还公司。律师

黄浦区法院判决:V、Q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筑公司返还上述公司证照。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Q、V表示证照已遗失,导致执行终结。

建筑公司与易顺公司签订《联建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合作开发卢湾区(现黄浦区)五里桥路(50号北块)地块。

建筑公司与易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鉴于裕和公寓项目规划要求多次调整,双方一致同意,易顺公司最终可得到的住宅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其余面积归建筑公司所有;建筑公司承诺裕和公寓项目计划开工,结构封顶,竣工交付使用;双方约定竣工交房,如违约建筑公司同意按易顺公司已出售房价的合计金额,以每月按2%的损失赔偿易顺公司,并且建筑公司以股权担保。律师

Q及其委托的律师曾致函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载明,Q为建筑公司股东,建筑公司开发的裕和公寓房产项目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经登记备案的由建筑公司和易顺公司共同开发的裕和公寓项目的土地产权证等证件未曾遗失或被盗,由股东Q保管,现因公司股东内部有纠纷,可能有人捏造该证遗失或被盗为由,向该局申请补办上述土地产权证等证件,如有上述情况出现或已发生,望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Q。

黄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形成《关于裕和公寓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会议纪要》,载明,会议针对建筑公司提出的办理裕和公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事宜进行讨论,裕和公寓已于去年年底基本完成工程建设,并开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由于项目公司内部矛盾,暂时无法提供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所需的证件原件,该项目如延期验收,将导致已购房小业主无法按期进房,可能引发较大范围的社会稳定风险;裕和公寓项目竣工验收涉及每一户小业主,必须高度重视……

该次会议达成以下意见:一、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图纸,核对建设现状,按规划验收相关要求抓紧整理、提交有关资料,做到资料规范、完备;建设单位应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并出具书面承诺,承担因未能提交土地证及相关证件原件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区规土局、房管局等职能部门在此基础上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抓紧推进司法手续,力争通过法院执行等措施取得原件资料并立即送交规土、房管部门。律师

裕和公寓项目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建筑公司与易顺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建筑公司完成裕和公寓的全部竣工手续,由于裕和公寓实际竣工期限晚于约定的期限,因此建筑公司应向易顺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建筑公司应向易顺公司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2,287,460元,在建筑公司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支付违约金义务后,易顺公司不再向建筑公司进一步主张延期竣工交房违约金;

易顺公司同意建筑公司在支付违约金时,直接将以下三部分金额进行抵扣:根据《补充协议二》约定,易顺公司应向建筑公司支付换房差价284,252.50元;建筑公司代易顺公司向业主支付的延迟交房违约金73,195.92元,房屋面积差结算金额53,437.63元,扣除上述三部分金额后,建筑公司实际应向易顺公司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1,876,573.95元;建筑公司于协议签署后3日内向易顺公司支付94万元,剩余款项向易顺公司一次性付清。律师

建筑公司向易顺公司支付违约金94万元、936,573.95元。

建筑公司表示,裕和公寓工程竣工,建筑公司需准备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如果按正常流程,建筑公司可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但由于二人未将证照返还建筑公司,导致建筑公司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除房地产权证、营业执照等,工程的其他相关资料均已备齐,建筑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但由于证照不全,相关部门不接受,由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建筑公司再次申请,取得裕和公寓项目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关于“建筑公司曾提出申请”这一事实,建筑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关于“建筑公司在申请时已备齐除房地产权证原件外的所有资料”这一事实,建筑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关于何谓“竣工交房”,建筑公司认为,是指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建筑公司称,其要求二Q赔偿损失的具体原因在于竣工验收迟延以及由此导致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迟延。二人则认为,“竣工交房”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取得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联合验收的文件。

Q为建筑公司股东及监事,V曾在建筑公司处工作,建筑公司以Q、V非法占有建筑公司证照导致建筑公司对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建筑公司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律师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依据黄浦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Q、V曾占有建筑公司公司证照不予返还,经法院判决且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二人仍未将公司证照返还建筑公司。上述证照中即包含涉及裕和公寓的房地产权证原件,该证为裕和公寓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之必备材料,二方对此亦不否认。

从建筑公司与易顺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来看,合同双方对竣工交房的时间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对“竣工交房”的含义存在分歧,但从建筑公司与易顺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来看,其载明:“建筑公司才完成裕和公寓的全部竣工手续,由于裕和公寓实际竣工期限晚于约定的期限,因此建筑公司应向易顺公司支付违约金,”

据此可以认为,上述《协议书》确认的裕和公寓完成竣工手续的时间即为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时间,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在于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时间的迟延。

建筑公司诉讼主张成立的前提在于,建筑公司对易顺公司(包括裕和公寓的小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这一事实与二人拒绝返还建筑公司公司证照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律师

再次,根据建筑公司陈述,裕和公寓工程竣工,建筑公司称,如果按正常流程,建筑公司于即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且建筑公司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但建筑公司就其陈述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以及建筑公司已备齐除房地产权证原件外的全部资料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且从形成《关于裕和公寓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会议纪要》来看,仍载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图纸,核对建设现状,按规划验收相关要求抓紧整理、提交有关资料,做到资料规范、完备”的内容。

因此,仍无证据表明建筑公司已备齐除房地产权证原件外的全部资料。此外,从建筑公司与易顺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来看,双方约定竣工交房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即便如建筑公司所述,涉案工程10月竣工,建筑公司可于次年2月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建筑公司所述的申请时间已远远迟于《补充协议书》约定的竣工交房时间。

由此可见,未能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并非导致建筑公司迟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唯一因素或决定性因素。律师

第四,然而,从Q及其代理人发送的函件来看,其对于裕和公寓房产项目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以及无法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对竣工验收有必然影响的事实是明知的。

《关于裕和公寓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会议纪要》中,亦载明“建设单位应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并出具书面承诺,承担因未能提交土地证及相关证件原件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区规土局、房管局等职能部门在此基础上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内容。

因此,二人未将公司证照返还建筑公司,与建筑公司迟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方面,建筑公司申请竣工验收的时间远远晚于建筑公司与易顺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时间,无证据证明建筑公司申请竣工验收时已备齐除房地产权证原件外的全部资料且建筑公司已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二人未向建筑公司返还房地产权证原件这一侵权行为,导致建筑公司在申请竣工验收时材料不齐全从而由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因此,二人的行为与建筑公司迟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这一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进而与建筑公司向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这一后果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因果关系。律师

考虑到二人的行为并非建筑公司向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二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酌情判令二人承担5%的责任,即赔偿建筑公司经济损失150,754.77元。(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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