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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章程可解决私营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危机

在一些中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和股东之间存在亲属、亲戚、朋友等关系,在注册公司时登记并不重视公司章程、股权协议的约定,而更多的是以口头、情谊方式来连接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但随着公司做大做强,往往出现老板没两个,一山不容二虎的矛盾。要化解矛盾,必需从重视公司股东(合伙人)之间的书面约定,有了游戏规则,才有长久稳健经营的可能。律师

那么律师在私营(民营)公司的公司内外部治理中可以起到哪些作用呢?

对于公司内部而言,律师在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起到建立“君子书面协定”的作用。具体来说,是在这几方面提现律师的作用:

第一、起草章程;或者修改已有的章程,将公司股东之间已有的书面或者口头约定修改入章程。

每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都会向登记公司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一份章程,大多数的股东对这份《章程》并不重视,往往交由企业登记代理公司,或者取得个示范版本进行签订并提交,股东之间的真正约定确实通过简简单单的一张合股协议,甚至通过口头承诺来确定。

实际上发生争议时,章程相当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红宝书”,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在这份章程中提现。律师

多数人的做法:对章程不重视,在工商行政登记机关索取“标准”的格式文本填写,殊不知所谓的标准文本根本没有对每家企业的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其次在章程变更时,甚至在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变更时,从不修改章程,也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沈律师建议:章程要根据各股东之间的合股需求而定,而不是以应付工商登记了事。最好也不要采取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章程,事后或者事前另行在约定的方式。沈律师遇到过这样几起案件:第一起,股东签订补充协议后,遗失了协议,发生争议却无法主张自己的利益。第二起,股东先签订了协议,日期在工商登记之前,此后又用工商行政机关的“标准版”登记公司,日期在后。两份协议中的约定相互矛盾,究竟适用哪一份双方发生了争议;第三起,发生了股权转让,却一直没有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也没有更改章程,后受让一方去世,由于公司业务转好出让股权方拒绝承认股权转让关系。律师

当然股东之间的,或者合伙人之间的约定不仅要合法,使大小股东都得到平等的对待,而且沈律师建议股东各方共同委托律师,这样律师起草的合同顾及各方的利益,更加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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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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