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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资金对公司出资构成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

公司为了取得典当业经营资质,向第三人借款,股东取得借款后将临时借入的资金汇入公司银行账户,办理了股东出资手续。此后以股东借款、报销抵充、销售坏账、货品损失等方式抽出资金,还给了借款人。

所谓的过桥资金就是临时性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用于公司出资,后又抽逃,在公司成立前借用资金的,并未汇入公司的属于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抽逃的,多数属于抽逃资金,也有人称为垫资,即垫付注册资本的意思。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法律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一再降低,从之前最低的三万元已经降低到无门槛,根据股东章程认缴。但有些场合还是需要较大额的注册资本,比如一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行业,比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行业等,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有数额要求的。律师

即便是法律对行业准入没有最低注册资本,在开具银行保函、信用证、贷款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有最低要求的。还有一些场合,并非是出于法律规定,或者金融信贷信誉的要求,而是出于招商等商业需求,要求入住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在比如有些大企业在采购的时候,要求供货商有一定金额的注册资本,所以注册资本是一个企业实力是否雄厚的象征,在法律对注册资本放低门槛的时候,注册资本找第三人垫资的情况越来越少,但并不会马上消失。

在垫资过程中,公司股东向第三人借款,他们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公司股东往往要向第三人支付利息,此时公司股东和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公司并无关系,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认为是数额缴纳了。

此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离注册资金,使得公司获得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实际减少,外部并不知道公司内部资本减少的实际情况。第三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信赖被破坏,故而过桥资金对公司出资本质是抽逃资金或者虚假出资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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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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