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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面包房亏损,按约定承担亏损比例

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贸易公司与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在超市店合作烘焙、西式简餐店,投资合作店:位置:精品超市内。……投资细节:……投资比例:贸易公司占股60%,企业管理公司占股40%。……退出及违约责任如因其他原因,企业管理公司单方面提出退出合作,须提前三个月通知贸易公司,得到贸易公司认同后,贸易公司可优先购买企业管理公司股权,企业管理公司在三个月内配合贸易公司做好相关移交、结算事宜方可退出。”

贸易公司委托律师向企业管理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企业管理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是否决定提前解除合作框架协议;如书面告知不解除的,收到函件后10内支付贸易公司部分投资及亏损共计569,513元;如书面告知提前解除的,10日内与贸易公司共同进行结算;既不书面告知,也不支付前述款项,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企业管理公司向贸易公司发《回函》称:鉴于就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纠纷已为法院受理,因此与之相关的陈述及答辩以今后法庭记录为准。企业管理公司仅就收到的函件作简要回应。贸易公司在超市店可能经营“烘焙、西式简餐店”因无企业管理公司财产投入,亦未参与经营,企业管理公司对该店铺无权利义务,贸易公司处理该店铺权益的行为及后果,及贸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等均与企业管理公司无关;企业管理公司未对贸易公司有任何授权,贸易公司任何有损企业管理公司利益的行为,无论基于何种事实及依据,均将被追究赔偿责任;除受理法院明确要求外,企业管理公司不再就贸易公司类似信函作出回复。律师

贸易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企业管理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其应付未付的投资成本及费用共计545,765元;判令企业管理公司按比例承担房屋租赁协议终止后房屋出租人扣除的保证金2万元(按保证金5万元的40%计算)。

贸易公司与业主方即宁波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约定:终止“上海店”经营事宜原合同,贸易公司同意业主方保留已交纳的5万元质保金,用于专柜已售商品的售后服务。自原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月后,双方根据质保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如下:“面包房”支付前期投资成本697,205元,设备等实物价值387,551元;“面包房”账面记录经营亏损208,156元;根据帐外资料显示,贸易公司帐外支付前期投资成本40,000元(设计费,有合同及收据),贸易公司帐外发生面包店”经营成本419,056元。

企业管理公司抗辩,首先认为双方的合作没有达成正式的协议;其次认为即使合作框架协议成立但实际并未履行;再次认为即使已实际履行但其已口头提出退出;最后认为即使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也不认可贸易公司提出的成本、亏损、收入等数额及结算方式。

合作框架协议如何认定。合作框架协议中虽然没有投资总额和出资数额的条款,但其他主要条款齐备,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约定,合作框架协议是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双方对占股比例已作明确约定,故投资总额双方可以再行约定或据实结算;出资数额亦可按占股比例执行,因此投资总额和出资数额没有明确约定并不影响合作框架协议的可以履行和核算。

合作框架协议是否实际履行。双方对面包店的筹备、设计、装修、经营等有频繁的邮件、微信、电话等往来,说明企业管理公司不但明知合作框架协议已实际启动、履行,并积极参与其中;特别是在之后双方的交往中,企业管理公司表示退出合作,只愿意承担一个百分比的意思表示,更能证明合作框架协议不但已实际履行,而且贸易公司已明确要求企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企业管理公司主张其只是承担居间工作与事实明显不符。

当然,贸易公司没有按约向企业管理公司提交相关财务报表存在履行瑕疵,但企业管理公司亦未及时行使合同权利要求贸易公司履行该项义务,贸易公司的这一履行瑕疵不能否定合作框架协议已实际履行的事实。

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虽未届满,但企业管理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履行,现贸易公司已提出解除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可以解除。合作框架协议解除后,联营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出资比例,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现经司法审计确认:面包店企业管理公司投入经营成本及亏损共计1,364,428元,贸易公司应承担40%的出资义务即赔偿贸易公司545,765元,相应财产价值387,551元中的40%即155,020元的设备等实物财产由企业管理公司向贸易公司提取。企业管理公司关于其曾口头通知退出经营,企业管理公司的退出表示没有得到贸易公司认同,没有在三个月内配合贸易公司做好移交、结算事宜,故企业管理公司的该主张不成立。贸易公司要求企业管理公司承担2万元质保金的诉请,贸易公司对此没有提供该笔质保金最终的结算依据。

贸易公司向提出申请,实物财产残值155,020元在企业管理公司应付款中扣除,并将上述实物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贸易公司,故在扣除上述实物财产残值后,企业管理公司尚应支付经营成本及亏损损失计390,744元。企业管理公司同意贸易公司上述对于涉案实物财产的处置方式。

遂判决:解除贸易公司与企业管理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企业管理公司十日内偿付贸易公司经营成本及亏损损失390,744元。(2017)沪0120民初17464号(2018)沪01民终13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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