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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后债务人财产查封是否解除

新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都应当解除。因为破产程序是特别程序,其效力高于一般程序。按照破产法第13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要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因此,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被解除保全的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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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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