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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时,谁来履行清算义务

【案情】小肖和两位同事成立了一家高科技技术公司,开张半年后公司没有什么大的业务,之后小张和同事都找到了其他的工作,也打算把公司结束。有位股东称不用清算了,只要不年检就能注销了。小张去工商办理注销,工作人员让小张在一张债权债务承接的文件上签字。一个月前小张接到了一张起诉状,原来公司开业期间的装修款还没有结算,而小张作为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接人,被当作连带的被告起诉了。小张很是着急,询问公司的债权,对方起诉自己是否有道理。

沈律师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因解散或者被撤销,股东是当然的清算义务人,应当要履行清算义务,比如组成清算小组,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债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清点资产。如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或者失踪,或者死亡的,由股东的护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或者继承人进行清算:

股东患精神病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负责清算,监护人一般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中产生。律师

股东失踪的,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财产代管人一般也是配偶等近亲属。

股东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进行清算。

但目前的公司清算实务中,没有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往往在不经营后,不经过清算,消极地等待公司因不进行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沈律师认为这也难怪,清算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花费额外的费用,比如登报公告债务的费用,所以工商部门出了变通的做法,由股东等人作为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人,在公司注销后承担和公司经营中有关的债务,所以这个承接人的签名是不能随便签的。

如果由于股东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公司财产流失,或者股东不履行清算程序而将公司注销,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损失赔偿,或者要求股东在清算资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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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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