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中国的有关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和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创办的契约式联营企业。这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只要符合中国境内法人条件就可,比如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中外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出资”,其实不属于出让股权,因为中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以合同、契约联系的,所以沈律师认为他们之间的转让是一种投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不过转让的要求和程序和中外合资企业基本雷同,可以参考其他文章。

第一,任何一方转入出资额必须经过合作他方的同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律师

第二,合作者转让合作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三,中外合作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对合作企业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变更内容涉及法定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备案(备案,无需批准)。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