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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公司和外资代表处、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意大利的制皮革企业,想在中国经营皮革类业务,请问可否在中国成立分公司,另外分公司和外资办事处有何区别?

您好,我们认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外资办事处是有明显区别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俗称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也有人称之为外国公司分公司,是指外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但他不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常驻代表处(俗称外资代表处)。他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生产活动,而代表处不能进行经营活动,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比如办事处、代表处,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得直接经营活动,除非两国政府协议另有规定外。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只能以为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生产和经营,不具备独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机构,由外国公司制定代表人、代理人或者负责人负责境内分公司的业务和管理,财务核算是和外国公司一起核算。生产活动引起的责任也有外国公司承担,比如生产活动引起的债务,我国公司法对此有规定,外国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律师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分公司的区别。

外商独资企业是按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出资,从“国籍”上说,他是中国企业,只不过资本来自外国,而外国公司分公司隶属于外国公司,是他的一个部分,属于外国企业,具有外国国籍。第二个区别就是外商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经营,有自己独立的法人机构,即便他的资本来自外国,从实际经营上可能要听命于外国投资人,但法律上他是独立的,比如该公司亏损,以公司自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无需投资人承担,而外国公司分公司经营发生亏损,要国外总公司承担全部债务。

外国公司分公司由于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故而要符合我国法律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设立制度。只有经过国内主管机关的认可才可以开设,具体的设立流程见法律一站通的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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