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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代表处需要商务部批准和租赁涉外写字楼吗

法律咨询:律师你好,受我亲戚的委托,他在国外经营一家贸易公司,想先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试探性营业。我从图书馆借到一本书是关于外商投资的,其中提到要委托外服等机构设立代表处,还要经过外经贸委的批准,请问是这样吗。另外外商代表处是否一定要租赁涉外写字楼?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您看的图书所描述的内容已经不适合目前的状况,外经贸改名为商务部,各地为商务委,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如果不是特种行业,已经不需要进行审批了,直接想工商局申请。

外国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置常驻代表机构的,如果属于特种机构的,比如金融、保险、法律等特殊领域,整个过程分为三个步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工商局登记,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登记。首先要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商务部(地方商务委或者相关的部门比如保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到国家工商局委托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取得执照后向相关的部门办理其他证照。

如果不是特种领域,比如注册一家商务咨询公司的代表处,不需要外经贸委的审批,直接去工商局办理登记就可以了。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成立代表处后,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但是不能进行直接的经营活动,如果需要经营的,可以设立外资企业,采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等多重形式。

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律师

关于涉外写字楼,最早时规定外资企业和外商代表处都要租赁涉外写字楼才可以设立,后改为外资企业不需要租赁涉外写字楼,设立外资代表处需要租赁涉外写字楼,这是对外资的歧视,现在已经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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