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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在离婚时候一般来说由于双方都有住房公积金,差距也不会太大,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考虑其分割问题。但有些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工资收入比较高,夫妻结婚时间比较长,也没有购买过住房,住房公积金累计的数额就比较大了。律师

孟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市场部经理,他每月的工资是三万多元,公司为他交了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每月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合计有好几千。其妻子小芳是家庭妇女,自己缴纳社保,但并没有缴纳公积金。两人离婚时,小芳提出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公积金。孟先生表示不同意,他称离婚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故而只有等自己退休了才能拿到公积金,到时候再分割给妻子小芳。小芳也查询了相关规定,获悉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律师

但小芳仍不死心,她决定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夫妻双方住房工资金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后所存,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可以分割的是双方公积金的差额,即差额的一半属于另外一方。不过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只能先进行折价,然后再进行分割。由享有公积金的一方给与对方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故而虽然不能提取,但也属于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律师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律师

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难看出,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思路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婚姻法规定。只是,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规定及目的。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而不宜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才比较妥善。律师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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