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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均有过错,能否过失相抵后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呢

--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

方某和一名女同学关系暧昧,妻子小张知道后,秘密跟踪,终于发现两人有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小张破门而入,对“女同学”又打又骂,丈夫进行阻拦并且打了妻子,导致小张头面部淤青多处软组织挫伤。性格刚烈的小张吃不起这个亏,唤来了哥哥、同学、老乡等十多人,把丈夫和他的情人一顿暴打,虽然没有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但是方某也被打的鼻青脸肿。夫妻两人虽然都有伤,均没有就医。之后丈夫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妻子小张提出丈夫曾经为了阻拦抓奸殴打自己致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第一要求丈夫作为过错方,赔偿对自己不忠的损失,第二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丈夫提出妻子派人也殴打了自己,也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律师

法院判决因双方均有家庭暴力行为,故而在婚姻中均有过错,不支持两人提出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拿到判决书后小张很是不服气,她认为前任律师没有本事,丈夫有错在先,偷人偷情,自己阻拦遭到殴打,自己派人打人是事实,但是自己的行为是丈夫引起的,而且自己没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过错比丈夫小,故而要求“过错相抵”,丈夫还是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沈洁律师接到小张的法律咨询,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小张表示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过错相抵,坚持要上诉。律师

本案件虽然发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但可知之前法院就对于婚姻中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采取谨慎的态度,认为损害赔偿的权利方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一方。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更是明确了这一点。

相关法律常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律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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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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