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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流产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王某与男友恋爱达四年之久,其和男友同住,期间三次为男友流产,现双方因感情纠纷分手。分手后王某在单位的例行体检中发现自己子宫有些异常,经过再次检查,虽然没有长子宫肌瘤,但医生告诉王某由于她多次流产,子宫壁很薄,即便没有肌瘤,以后怀孕的几率也很小。律师

闻讯此言,王某日夜难眠,她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希望律师能为自己讨个“公道”,要求前男友赔偿精神损害费用200万元。我们向其指出:

1、恋爱关系不存在法律约束力,无论恋爱时间多长,双方是否同居生活,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无需双方同意,法律不予干涉。律师

2、双方在恋爱中发生了两性关系,一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另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没有法律依据,故而不予赔偿。作为双方都是成年人,是否同居都是自己的选择,法律不可能予以调整。

3、即便恋爱中出现了一些感情伤害,比如一方不忠实于感情,脚踩两只船,或者品德败坏玩弄女性的,或者恋爱交往时间较长,耽误了年华岁月的,都不予赔偿。成年人要对自己的恋爱进行预判,悲剧的命运都是从错误的选择开始,然后消极不选择及时终止错误,故而法律不调整过多的道德问题和情感问题。律师

4、如果因恋爱中女方怀孕流产或引产的,身体健康受到一定的影响,可以要求男方承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一般是男女平均分担。但是这些费用也仅限于物质损失,不能赔偿精神损失。王小姐的流产事件发生在分手前一年,因流产导致的费用都已经由双方共同承担,故而她不能再要求前男友赔偿物质损失。律师

不过王小姐仍觉得自己受到了莫大的损失,在听闻她的“权利”无法维护后非常失望,觉得律师“不肯帮她”,坚持要向男方索赔2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事实上我们相信她的案件定不能胜诉,甚至连立案都有一定难度,即便王小姐起诉了,最终也会败诉,白白损失一笔几万元的法院诉讼费。沈律师建议,对于婚恋中的索赔当事人应当要理智地看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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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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