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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女方彩礼,不同意结婚能否要违约金

婚约又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婚约是双方以将来结婚为要件而作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为未婚夫或未婚妻。婚姻成立包括订婚而结婚,订婚即订立婚姻,《婚姻法》上的婚姻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在现代社会,婚约已经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都把婚约视为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婚约虽然是一种契约,但婚约并不同于一般的契约之预约,如果一方违反婚约,另一方不得要求婚约成立。婚约和民法上的契约预约不同,并不要求婚约必须履行,附加在婚约上的任何违约条款都没有法律意义。

乐先生的法律咨询很有意思,他打算送给女方一笔结婚用的彩礼,金额约为三十八万八千元,但又担心对方会反悔不结婚。他打算和对方签到一份协议,约定如果到时候女方不同意结婚的,将赔偿一笔巨额的违约金。沈律师认为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就算签订协议也是无效的。

我国婚姻订立是狭义的,不包括婚约,在一些地方婚姻成立中存在订婚这一环节。但这些环节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只是基于双方自愿举行的仪式。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婚约解除不同于失约违反。律师

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比如说购买的女士服装,女性名牌包袋,一些价值较低的彩金项链,戒指,手机等物品;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比如为结婚而赠送的车辆,金手镯,钻戒,房产等。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当然在上海地区包办婚姻已经非常罕见了,但在外地的一些农村却还是比较常见的。这类纠纷往往是当地人来上海后,一方对订婚反悔引起的矛盾。

对于解除婚约时的损害赔偿,一般认为婚约不是独立的契约,当事人不履行婚约,法律不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因过错给对方财产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前文所提到的乐先生,他赠送几十万的彩礼后,要求对方返还法律是完全支持的,但要求支付违约金,法律却不会支持。

关于婚约的解除,婚约双方或一方可合意解除或单方无条件解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返还聘礼和交换的赠与物。《婚姻法》对婚约不提偿也不禁止,对解除婚约的损害赔偿没有规定,对解除婚约时请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基于婚姻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一概不支持。当然如果一方有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则予以补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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