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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被认为是追认配偶一方的擅自收养

【离婚法律咨询】金先生的妻子单方收养了一名婴儿,并通过熟人在金先生没有到场签字的情况下获得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在外地工作的金先生得知妻子收养子女后一直没有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收养,并在此后数年间按月邮寄生活费给妻子和“养女”。在探亲期间,“养女”称呼金先生为“爸爸”,他也没有表示反对。后因为和妻子感情不和离婚,金先生提出收养没有经过他同意,因此收养关系无效。就此困惑,金先生向师沈洁律师咨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一方在收养子女的时候,没有获得配偶的同意,收养关系并不成立,收养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并共同收养。对于配偶一方擅自收养的子女,另外一方没有抚养义务,在离婚时候也不需要承担抚养费,不过配偶事后追认该收养关系的除外。

沈洁律师将在单方擅自收养子女的案件中,配偶事后承认该收养关系的三种情况归纳如下:

1、配偶另一方事后明确表明同意收养的;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另一方主动承担被收养人的抚养费用的;

3、配偶另外一方不发表是否同意收养的意见,或口头表示不同意收养,但没有撤销行为的,比如向收养登记机机关提出撤销收养登记的,并且长期和被收养人共同生活。

沈洁律师认为金先生虽然口头不同意妻子收养子女,但又主动给妻子和养女邮寄生活费用,并让“养女”称呼其“爸爸”,同时保持这种关系长达数年,至离婚时也没有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收养登记,因此属于事后承认收养关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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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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