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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电动车撞击违规停放电动车后死亡,自担70%责任

沈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与被告朱某停放在车道上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律师

现沈某的父母、丈夫、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违法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上,且被告车辆装载了不符合规定的大型铁箱和脚架,具有高度危险性,被告事故后没有采取及时救助措施,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803,760元、丧葬费25,984元、交通费1,000元、亲属误工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168元、衣物损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907,412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的70%计635,188.40元,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8,000元。

被告朱卫昌辩称,当时被告想要小便,就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边4厘米处,其站在草坪里准备拔钥匙时,原告车辆突然从后面撞上其车辆,认为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其已经报警,救护车也赶到现场,被告已经尽到救助义务,被告会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3事发当日,四原告亲属沈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驶时,车辆右前部撞击被告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左后部(金属工具箱),造成沈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并查证,被告确实停车在路边解手,沈某驾车撞上被告车辆后部。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原告亲属沈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右前部撞击被告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电动自行车左后部发生事故,造成沈某死亡,现交警部门对被告停放电动自行车过程中是否对沈某的死亡产生影响及影响程度无法确定。律师

法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认为沈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驾车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路边位置,妨害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且被告车辆上所加装工具箱与事故碰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增加了车辆运行的风险性。

法院综合分析事故各方的过错、车辆的运行风险等因素,确定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酌情由其对沈某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律师

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各具体项目,死亡赔偿金,按上海市目前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丧葬费,原告主张在标准范围内;交通费,属原告合理损失,酌情认定;亲属误工费,按误工15日计算两人;衣物损,属原告合理损失,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原告因亲属交通事故死亡,必然造成原告精神上的痛苦,故对原告该项诉请酌情支持;律师代理费,属原告合理损失,凭发票酌情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沈某父母具有经济收入来源,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四原告因亲属沈某交通事故造成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803,760元、丧葬费25,984元、交通费1,000元、家属处理丧事误工费2,3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衣物损3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891,354元。故被告承担其中的30%责任,即267,40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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